1、无 诉讼行为能力人的当事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2、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他们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3、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间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4、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16条第1~2款或者低17条第1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16条第4款或者第17条第3款规定的有关组织,即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诉讼期间的法定代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