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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定报备制度
发布日期:2009-09-28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法院 字号:[ ]


  第一条   否定报备制度的适用

  凡本院工作人员在为当事人办理相关事项的过程中,因当事人提供证件、诉讼资料、证据不全或是本院部门之间意见不同,不能及时办理或经审查不予办理的,必须将否定情况及时记录并上报备案。

  第二条   否定报备的分类

  1、当事人在请求解答疑难或申请立案时未能提供必须的证件或诉讼资料,或所提供的证件、诉讼资料经审核后认为有误或不全而不能予以受理的;

  2、当事人因特殊原因未能提供有关证件、诉讼资料或手续不全或经审查不予受理的;

  3、相关单位之间或工作人员之间对当事人提出的请求意见有分歧而未予及时办理的;

  4、其它否定情况必须报备的。

  第三条   否定报备的内容

  1、经办部门名称或经办人员姓名,所属部门及职务;

  2、被否定的基本情况及原因,证件、资料不齐、有关主要事实依据不清楚的,必须说明具体的缺项,经办部门办事人员因公务不在岗的,部门负责人应安排其他人代为办理;

  3、当事人姓名、地址及联系电话等。

  第四条   否定报备的方法和要求

  凡涉及否定报备工作事项,均应填写《否定报备情况一览表》(一式两份),分别由经办人员直接送交本院监查室和被否定事项当事人,由本院监查室负责审查、协调、落实及资料归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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