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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庆法院成功执行松烟镇人民政府申请排除妨害案
发布日期:2015-12-03访问次数: 作 者: 杜金梅 信息来源: 研究室 字号:[ ]


 

 

余庆法院成功执行

松烟镇人民政府申请排除妨害案

 

11月25日,余庆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长李永国带领20余名干警前往松烟新台村晒楼组,成功执行了松烟镇人民政府申请排除妨害案。

执行现场位于松烟镇新台村晒楼组。被执行人席某福、谭某碧、王某勇、熊某花系新台村村民,席某福、谭某碧系夫妻,王某勇、熊某花是席某福、谭某碧之儿子、儿媳。2012年,因修建道瓮高速路,经国土资源部、贵州省人民政府的相关文件批复后,余庆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席某福、谭某碧、王某勇、熊某花和晒楼组其他部份农户的房屋、附属设施及部份土地进行征收。2013年11月7日,根据相关补偿标准,松烟镇人民政府与以席某福为代表的家庭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约定:补偿席某福、谭某碧、王某勇、熊某花各项费用共计278 125.38元,并于合同签订后15日内全部支付,席某福等应于合同签订后30日内搬走。之后,松烟镇人民政府将补偿款足额打入席某福指定的银行帐户内,而席某福、谭某碧等未在约定时间内搬离已被征收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经县、镇相关工作人员多次劝导和发送限期撤离通知,席某福等仍拒不撤离。2014年4月23日,松烟镇人民政府再次要求席某福等撤离,席某福、王某勇以书面形式保证于次月23日前撤离,但事后仍继续居住、使用已被征收的房屋、土地及附属设施。为此,松烟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4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排除妨害。经审理,余庆法院于2015年5月判决席某福、谭某碧、王某勇、熊某花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害并排除妨害(从位于松烟镇新台村晒楼组已被征收的房屋、土地及附属设施中撤离并将其中的物品搬走)。判决生效后,席某福、谭某碧、王某勇、熊某花一直未予履行。8月10日,松烟镇人民政府向余庆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后,余庆法院执行人员多次找到被执行人席某福、谭某碧等作思想工作,但其仍以各种理由拒绝搬离。11月14日,余庆法院到被执行人居住地张贴公告,告知席某福、谭某碧、王某勇、熊某花于2015年11月17日前自行搬出已征收房屋及法院强制执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但四人仍不予搬出。11月25日,余庆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强制执行。

为确保案件顺利执行,余庆法院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执行预案。执行前,执行人员再次向被执行人宣讲相关法律法规,但被执行人熊某花仍不听劝阻,阻止执行,辱骂执行人员,被法警强行带离现场。上午10时,参与执行人员各履其职,进入执行现场开始执行。本着以人为本理念,执行人员有条不紊地将四名被执行人囤积于房屋内的粮食及生产、生活用品搬出已被征收房屋,放置到指定地点。从粮食到生产、生活用品,大到木床、冰箱、农具,小到一个碗、一个杯子,全部用塑料膜盖好。执行中,全体人员纪律严明,服从指挥,坚守岗位,无人叫苦叫累。经过3个多小时的努力,房内粮食及物品全部搬出,房屋交予松烟镇人民政府处理,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撰稿人  杜金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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