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庆人大     余庆政府     余庆政协     余庆政法     余庆党建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执行权丧失后就该债务重新立据是否构成新的债权债务
发布日期:2016-02-19访问次数: 作 者: 汪汀 信息来源: 研究室 字号:[ ]


执行权丧失后就该债务重新立据

是否构成新的债权债务

余庆县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杨某因装修房屋急需资金,于201236向李某借款8万元,约定月利息2%,借款期限半年,到期本息一次归还。借款到期后,杨某未能归还。20121012,李某将杨某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本息,1013,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杨某所欠原告李某借款8万元及利息,由被告分三期偿还,即20121130日前偿还本金1万元及利息、2013130日前偿还本金2万元及利息、330日前偿还本金5万元及利息。在约定期限内,被告杨某偿还了一、二期本息,但三期本息未予偿还。期间,原告李某因外出务工未申请法院执行。2015416,原告李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被告知已超过二年申请执行期限,执行权丧失。420,原告李某自行找被告杨某索要下余5万元借款本息,因被告杨某无钱偿还遂与原告李某协商,重新出具欠条一张,其中载明:杨某下欠李某5万元,保证在2015630日前偿还。逾期,被告杨某仍未偿还。2015715,原告李某持该欠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杨某偿还5万元欠款本息。

【意见分歧】

原告李某在执行权丧失后,与被告杨某就该债务重新出具的欠条是否构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李某持该欠条向法院起诉,法院能否受理,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杨某重新出具的欠条不构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法院不能受理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理由是:

15万元欠条是从8万元借条,这一主要法律事实演变、延伸中分化、产生而来。两者之间法律主体同一,当事人没有发生变化;法律事实同一,都属于装修房屋借款,并不构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李某已于20121012,向法院主张8万元借款债权,并获支持。根据“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原告李某不能就已经法院处理、同一法律主体之间产生的同一法律事实进行重复诉讼,法院也不能对此作出两次裁判(撤诉后提供新证据又起诉的除外)。

2、调解协议明确:三期本息还款日期为2013330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原告李某依法享有从2013330起至2015330止,二年的申请执行权,但原告李某未予行使。期间,也无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发生,应视为对申请执行权的放弃。如果让原告李某持被告杨某重新出具的欠条再次起诉,并予以保护,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则会失去意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精神将形同虚设。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杨某重新出具的欠条构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法院应该受理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理由是:

18万元借条与5万元欠条尽管法律主体同一,但法律事实却不同一。5万元欠条是被告杨某对原告李某本已丧失执行权,原下欠债务重新作出的确认依据,属于新的民事法律行为,已构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在诉讼时效内,原告李某于2015715,持该欠条向法院起诉,不属于重复诉讼,法院应予受理,并支持其要求被告杨某偿还5万元欠款本息的诉讼请求。

25万元欠条的产生,是被告杨某真实意思的表示。依照民事诉讼“当事人意思自治”精神,法院不能随意否定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所作出的具体行为的效力。只要该行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应依法予以保护。原告李某持被告杨某重新出具的欠条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必备条件,与该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不相抵触,同时,也不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精神。

【法理评析】

笔者比较赞同第二种意见,但对其中支持原告李某要求被告杨某偿还5万元欠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持不同看法。现就该案涉及的申请执行期间、法律事实、当事人意思自治、一事不再理等多个法律概念和法律关系作如下评析:

一、关于申请执行期间

所谓期间,就是指一件事情从发生到结束的这段时间。申请执行期,即是指法律文书生效以后,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时,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段。只要存在义务人不履行或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义务情形权利人都有权在法定的执行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启动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期,我国民事诉讼法在试行和立法过程中,曾相继作出过明确规定。1982101日起试行的第一部《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个人的为一年;双方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为六个月。”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本案的执行发生在《民事诉讼法》施行之后,显然申请执行期应该适用新法的规定。但是,原告李某在法定二年申请执行期间内,未及时行使申请执行权,无端让该权利“沉睡”,期间,也无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发生,应视为对申请执行权的放弃。法院不受理原告李某的执行申请,于理、于法完全正确。

二、关于法律事实

所谓法律事实,就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只有当这种符合法律规范逻辑结构、假定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出现时,人们才有可能依据法律规范使法律关系得以产生、变更和消灭。如结婚产生夫妻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结婚即为法律事实;死亡引起婚姻法律关系的消亡、继承法律关系的产生,死亡即为法律事实。

8万元借条与5万元欠条是否属于同一法律事实呢?

首先,两者的根本属性不同。借条与欠条都是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但是“借”与“欠”一字之别,属性却相差甚远,有着截然不同的区别。借条,是表明债务人已经借到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一般用来证明借款或者借用关系。欠条,是表明债务人尚欠债权人某款项或者某物,一般用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

其次,两者的产生原因不同。借款主要是因借贷而产生, 一般存在资金或者实物的流动,为确认“流动”的事实,才用借条加以固定。欠款则可能是因为买卖、租赁、利息等原因产生,一般是结算或证明财产所有与占有的相反状态,即所有权人的东西被占有人占有、使用,为确认“占有、使用”的事实,而用欠条加以固定。

第三,两者的交付时段不同。一般情况下,出具借条与款项、物品的交付同时发生,即借款人或借用人在出具借条的时候,出借人刚刚或者正在把款项或物品交付给对方;而出具欠条的时候,所有权人的款项或物品被占有人占有、使用的状态早已存在,而不是刚刚或者正在发生。

第四,两者的证明目的不同。借条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贷或借用合同关系,表明暂时把钱或物借给某人使用;而欠条并不代表借贷或借用合同关系,它实际上是双方基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凭证,证明尚欠状态,仅是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

就本案而言,借条承载和表明的信息是:债务人杨某已经借到债权人李某借条注明金额8万元的借款;借款是基于杨某装修房屋急需资金而产生;出具借条与款项的交付同时发生,证明双方建立了借贷合同关系。而欠条承载和表明的信息是:债务人杨某尚欠债权人李某5万元债务;债务是基于杨某对李某本已丧失执行权,原下欠债务的重新确认(结算);出具欠条时并未交付款项,证明尚欠债务状态早已存在。尽管借条与欠条的法律主体同一,但从根本属性、产生原因、交付时段、证明目的以及标的金额上分析研判,两者迥然不同、天差地别。因此,8万元借条与5万元欠条,根本上就不属于同一法律事实。

三、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

所谓当事人意思自治,就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即是说,当事人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自愿主要表现为当事人完全取决自己的自由意思,确定合同签订的对象、形式和内容,不受第三方的非法干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法复(1997)4号】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的精神,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认为双方已将原债权债务关系转化为一项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虽然法律不再保护双方原有债权,但对双方新成立的债权,仍应给予保护。该批复也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精神。由此可见,当事人意思自治作为一种法律精神,是民事立法中以意思为核心的法律行为支配领域内普遍适用的原则。

本案中,李某在执行权丧失后,自行与杨某协商,就未执行原下欠5万元债务重新出具欠条的行为,充分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精神,是杨某对已经超过执行期间、执行权丧失后下欠5万元债务的重新确认。根据以上批复意见,结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法院不能随意否定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所作出的具体行为的效力。只要该行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应依法予以保护。显然,原债权债务已转化为新债权债务关系。

四、关于一事不再理

所谓一事不再理,就是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再次起诉和审理。一事不再理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重新起诉;二是案件在判决生效后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事实再行起诉。

司法实务中普遍认为,“一事”是指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事实,而为同一的诉讼请求。因为这个同一事实已在法院受理中或者已被法院裁判,当然不得再起诉,法院也不应再受理。从法院角度讲,认同并普遍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其意义在于:避免法院作出前后相互矛盾的裁判;避免审判资源的浪费;避免当事人纠缠不清,造成讼累。

但是,在司法实务判断基于同一纠纷而提起的两次起诉是否属于重复起诉,应当结合当事人的具体请求、诉讼证据以及行使处分权的具体情况和理由进行综合分析。法院不能简单地以两次起诉基于同一纠纷而认定为重复起诉,并依照“一事不再理原则”,对后诉予以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该解释强调的是“同时性”,即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就本案而言,后诉与前诉是否属于重复起诉呢?

首先,从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是否相同来判断。不否认,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的确相同,都同为李某、杨某。但是,不能仅以此,先入为主,凭臆测而下决断认定其为重复起诉。关键要分析其是否同时具备构成重复起诉的三个条件。

其次,从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是否相同来判断。前诉的诉讼标的为8万元,赖以支撑主张的证据为借条;后诉的诉讼标的为5万元,赖以支撑主张的证据为欠条。显然,诉讼标的和具体证据都不相同。

第三,从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是否相同来判断。前诉的诉讼请求是归还8万元借款本息;后诉的诉讼请求是归还5万元欠款本息。一借一欠,显然,诉讼请求和案件性质都不相同。而且后诉的诉讼请求并不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五、关于利息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本案中,2015420,杨某向李某出具的欠条载明:杨某下欠李某5万元,保证在2015630日前偿还。双方并未约定利息。因此,李某要求杨某支付5万元欠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与上述法律规定相悖,法院不予以支持。

2015715,李某持该欠条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同时,也未超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因此,法院应该受理该案,并依法支持李某的合法诉讼请求。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主办:余庆县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中国·遵义·余庆
地址:贵州省余庆县城方竹路 邮编:564400 邮箱:zfyanjiushi@163.com
电话:0852-4621370 立案咨询:0852-4624901 信访接待:0852-4624901 纪检监督:0852-4725004
   网站建设:贵州新网科技 运行管理技术支持:余庆县政府信息中心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